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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21
普通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九、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特征:

  (1)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

  (2)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所负合同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4)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记忆)

  1.行使的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不安抗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应负举证责任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3.效力:

  (1)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在后履行义务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履行合同义务方应当恢复合同履行;

  (3)如后履行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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