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3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确认和期限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物权法》对发包人的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