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共有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共有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了解)
(1)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即一个财产上有多个所有权人。
(2)特征:
①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②客体: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
③内容: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④性质: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3)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1.判断标准: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有权依其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确定。——份额部分单独,共有财产协商
(2)有权按照约定管理共有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处分份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4)处分共有财产: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权利义务: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同时也要按各自的份额分担义务。
4.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出资额→等额)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公民,根据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有所有权)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分割共有财产。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可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分割方式:协商确定。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或分割,或变卖
(五)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1.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