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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所有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2
普通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唯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①矿藏、水流、海域
②城市的土地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防资产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①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文物
④基础设施
⑤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3)国家所有权的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所有权在行使方式上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2.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二)集体所有权

主体 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客体 ①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②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③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④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等) 
内容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行使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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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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