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概述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①所谓特定物(如车号为XX的小轿车)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单一物的总称,如小轿车)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②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担保物权中。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地役权的客体,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可以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2)物权是支配权
①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②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
(3)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①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债务人(对比:债权是对人权)
②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③如果两个同类物权同时并存,顺位在先的物权人的物权优先于顺位在后的物权人的物权。
如:同一不动产重复抵押的,先登记取得抵押权的权利人具有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实现并获得清偿的效力。
(二)物权的效力——排他、优先、追及、物权请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
(2)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设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3)对世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4)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针对任何侵害人主张权利,行使物权请求权。
2.优先的效力
对外的优先性——物权对债权的效力 | 对内的优先性——物权对物权的效力 |
1.基本规则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担保物拍卖、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如:买卖不破租赁) 3. 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着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如: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一般债权) | 1.性质标准: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所有权与在同一物上设立的其他限制物权相比,实现顺序要居后。(如:用益物权设定后,用益物权应优先于所有权) 2.时间标准:成立在先的物权能够优先实现,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如: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注意:前提是同类物权) |
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况: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无权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2)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如善意取得制度
4.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三)物权的分类
1. 所有权和他物权
定义 | 区别 | ||
权利主体 | 权利内容 | ||
所有权 | 所有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所有人 | 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
他物权 |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非所有人 | 1.限制物权: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 2.有期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 |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
定义 |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 |
分类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 |
区别 | 支配的价值 | 实体物权(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是占有和利用标的物的实体的权利) | 价值权(不以对物的实体的利用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蕴含的交换价值) |
权利性质 | 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从属性 | 从属物权,它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 |
存续期间 |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的 |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实现时,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 |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 |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特例:留置权、质权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权均将确定地、终局性地归于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该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区别:
(1)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2)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公示方法为或交付或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