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破产宣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3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