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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2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调增

  1.可撤销行为(记忆)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申报普通债权 

  【链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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