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22
普通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调增
1.可撤销行为(记忆)
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 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 |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申报普通债权 |
【链接】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无效行为——不分时间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