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人会议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表决权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记忆——分和)
2.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 |
召集情形 | 人民法院召集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时间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注意】只是申请,决定的是人民法院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P108(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1/2+1/2)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财产管理方案 (2)财产变价方案 | 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财产的分配方案 | 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 |
(1)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6.管理人职责的限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了解)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