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1.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的)
2.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并购方式
股权并购 | 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 |
资产并购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
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期限(记忆)
新设期限 | 并购期限 | |
一次出资 | 6月 | 3月 |
分期首次 | 3月》各自15% | 6月》60% |
分期的总期限 | 2年 | 1年 |
1.外资占25%以上的前提下
(1)通过“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达成的并购——并购期限(3,6/60%+1)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通过“认购境内公司增资”达成的并购——不低于20%(同公司法)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境内企业资产”达成的并购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与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并购期限)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超过资产等额部分的出资,适用新设期限)P93第二段
(4)“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达成的并购
①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购买价款的支付,适用并购期限)
②外国投资者购入资产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设立出资适用新设期限)
2.外资小于25%的前提下
(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批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结论:A企业还是A企业,只是卖掉了一些东西而已,债权、债务还得接着承担。
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
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的,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评估和注册资本
(1)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2)注册资本
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 1.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变)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
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 | 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原资本+增资) 2.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记忆)
【注意】投资总额由注册资本与负债构成。
用注册资本决定投资总额的基本规定——决定投资总额上限
(1)注册资本在210万元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反垄断审查(选择题)
境内并购 | 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 (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过度集中,需要听证,时间90日 |
境外并购 | 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 (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
审查豁免的情形 | (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可以改善环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