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国有独资公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11-23
普通
第二章 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记忆)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3.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