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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十一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7-26
普通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总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总则知识解决合同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等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合同的一般条款。

  (3)合同成立的情形。

  (4)格式条款的基本规定。

  (5)辨析无效合同的各类和法律后果。

  (6)辨析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7)判断合同履行中的三类抗辩权行使是否合法。

  (8)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9)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方式。

  (10)保证责任的期限。

  (11)判断定金设定的数量和效力是否合法。

  (12)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13)合同终止的情形。

  (14)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5)合同争议和仲裁的时效。

  2.熟悉的内容

  (1)合同的特征。

  (2)合同与债的关系。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4)合同订立的形式。

  (5)合同订立的方式。

  (6)缔约过失责任。

  (7)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8)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9)合同的代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规则。

  (10)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11)判断合同的变更是否合法。

  (12)违约责任的构成。

  (13)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3.了解的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

  (2)保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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