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十二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7-26
普通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合同法》分则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基本规定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合同法》分则的知识解决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是否合法。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借款合同的形式。
(5)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2.熟悉的内容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3)买卖合同的解除。
(4)借款合同的特征。
(5)委托合同的特征。
(6)租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7)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和种类。
3.了解的内容
(1)委托合同的条款。
(2)租赁合同的特征。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0类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