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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7-26
普通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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