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1-07-26
普通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破产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破产申请、受理、宣告、清算等破产制度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解决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的内容
(1)破产界限的确定。
(2)破产案件的管辖。
(3)判断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4)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开、职权和决议方式。
(5)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6)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
(7)明确可撤销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及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其他情形。
(8)区别破产取回权和破产抵销权。
(9)重整申请的提出及重整期间的效力。
(10)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
(11)破产财产的分配。
2.熟悉的内容
(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债务人的义务。
(3)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
(4)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5)债务人财产的一般界定。
(6)重整期间及提前终止重整的情形。
(7)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执行。
(8)破产和解协议达成的条件。
(9)破产财产的变价。
(10)破产程序的终结。
3.了解的内容
(1)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2)破产案件受理后的通知和公告。
(3)破产管理人的产生及其义务。
(4)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
(5)破产宣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