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跨越4月1日,税率怎么定?
4月1日增值税税率又要调整了,对于一些销售和收款跨越4月1日的业务,比如4月1日之前发货而4月1日之后收款,或者4月1日之前收款而4月1日之后发货,该如何确定适用哪个税率呢?
适用哪个税率,要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什么时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适用老税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后适用新税率。
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因销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情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现款销售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不论货物何时发出,收款日期为4月1日之前,适用老税率;收款日期为4月1日之后,适用新税率。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4月1日之起,适用老税率;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4月1日之后,适用新税率。
若无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则货物在4月1日之前发出适用老税率,在4月1日之后发出适用新税率。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销售的不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则货物在4月1日之前发出适用老税率,货物在4月1日之后发出适用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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