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财税新解】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19
普通
本期【每周财税新解】解读老师:吴增晓老师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旨在界定清楚“此前六年”与“累计居住天数”的概念。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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