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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征求意见稿)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2-06-09
普通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是指侵权人非法侵害或使用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其中,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参考知识产权相关评估准则,根据法院委托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非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金额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

(一)应当关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配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

(二)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损害行为、损害期间、损害范围、评估方法等评估基本事项。

第九条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评估目的是确定权利人在遭受侵权后所损失的经济利益,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

第十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关注评估对象、损害行为、损害期间和损害范围等。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增量收益(或费用减少)途径是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主要途径,将资产评估技术应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结合司法判例,主要方法包括侵权损失法、侵权获利法及合理许可费法。根据案件基本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选择法院以及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关注涉案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知识产权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资产组合情况、使用状况或实施状态、历史沿革以及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

(三)知识产权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和收益模式;

(四)知识产权资产是否能给权利人带来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五)知识产权资产的法定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知识产权资产的保护措施;

(六)知识产权资产在实施过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限制;

(七)类似知识产权资产的许可费率及类似知识产权资产自身市场交易价格信息;

(八)知识产权资产遭受侵权的起始时间、期限,以及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害情况、侵权人非法获利情况等;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尽可能要求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通过市场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收集权利人遭受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等评估资料,必要时可以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  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尽可能在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现场调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以书面形式记录调查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并与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等共同确认。对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不在场或不予配合的情况,需要详细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五条  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方法选择的先后次序为侵权损失法、侵权获利法、合理许可费法,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数额首先要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程序的可执行情况、评估资料的可获取情况等,按照优先次序选择一种合适的方法进行评估。当存在特殊情形需要用到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应当与法院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在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说明。

第十六条  侵权损失法是以权利人知识产权在侵权损害期间收益的减少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的方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1

当侵权时间较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第十七条  侵权损失法中的损失收益是指权利人被侵权后的收益水平与未遭受侵权时可获得的收益水平的差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损失收益的测算要充分考虑侵权行为对权利人产品销量、产品销售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十八条  侵权对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影响可以用替代法、趋势法、比较法等方法对权利人的销量损失进行度量。

替代法是用侵权人销量作为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简便方法,适用于市场上仅有权利人产品与侵权产品两种,二者在功能特性、用途和价格没有明显差异,权利人产品销量与侵权产品销量存在较强的此消彼长关系的情形。

趋势法是以权利人未遭受侵权时的历史销量水平为基础,采用回归或外推技术预测权利人在未遭受侵权假设前提下的理论销量水平,通过与遭受侵权后的实际销量水平进行比较得到侵权造成的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知识产权产品在遭受侵权之前具有稳定(增长)的情形。

比较法是以与被评估知识产权相近的产品为参照,通过比较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在其遭受侵权前后与同类可比产品销量差异的变化,反推得到权利人销量损失的一种方法,适用范围较广。

第十九条  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估算权利人销量损失,均需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证检验:一是有适当的证据能够表明知识产权产品在未遭受侵权假设情形下能够实现预计的市场需求,如产品历史订单保持稳定增长,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等;二是权利人具有满足其产品市场需求的产出能力、营销能力和融资能力,如产品线数量和产能充足,生产人员和营销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信用评级良好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贷款等;三是权利人销量损失确因侵权行为所致,而非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等系统性因素的影响。

第二十条  侵权对权利人产品价格的影响表现为市场上同类产品供给量增加所导致的产品价格下降,可以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访谈估测权利人产品在未遭受侵权情形下的合理价格水平。

第二十一条  侵权对权利人成本费用的影响主要是指与产品收益直接相关的涉案知识产权产品营业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在侵权前后的变化,可以通过涉案知识产权产品在未遭受侵权时的收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或市场同类或相似产品的收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推算出权利人在侵权期间未遭受侵权假设情形下的预计成本费用金额。

第二十二条  侵权获利法是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总额确定侵权损害金额的方法,用公式可以表示为:

侵权损害金额2

同样地,当侵权时间较长,公式中的侵权获利还需要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若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没有涉案知识产权相关产品,则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可以用侵权产品总销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但需要考虑涉案知识产权在侵权获利中所贡献的比例;若侵权人在侵权之前已有相关产品销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应是侵权人在侵权前后的收益变化,可以参照侵权损失法分析侵权行为对侵权人产品销量、价格以及成本费用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合理许可费法是以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侵权损害数额的方法。采用合理许可费法确定侵权损害时,需要重点关注对许可费合理性的判断,合理许可费的常见确定方法有可比参照法、假想协商法和分析法等。

第二十五条  可比参照法是以可比参照物的许可费确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合理许可费的一种方法。采用可比参照法确定合理许可费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权利人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中约定的许可费,另一种是同类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无论采取哪种途径,都需要对所参照许可费的合理性进行恰当分析,并结合许可使用与侵权使用在时间、地域等方面的差异性,合理确定侵权损害数额。

第二十六条  假想协商法是假定在一个虚拟的谈判环境下,有意愿的权利人与有意愿的侵权人经过协商之后得出合理许可费的一种方法。采用假想协商法确定合理许可费,需要充分考虑假设谈判日期及双方的谈判能力、知识产权获利能力、许可性质、有效期与许可期限、侵权程度等因素对确定合理许可费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分析法是通过比较侵权产品的预计毛利润水平与行业平均毛利润水平之间的差异,以此确定合理许可费率的一种方法。采用分析法确定合理许可费,关键在于确定合理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可以选择算术平均或行业总利润除以行业总销售额的方法进行合理测算,也可以利用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布的数据、独立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研究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八条  编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披露形成评估结论的相关内容,通常包括:

(一)涉案知识产权资产及侵权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对侵权损害期间、损害范围的确定过程;

(三)侵权损害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四)评估所用财务数据的来源,以及侵权损害测算的过程;

(五)对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的过程;

(六)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七)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

第二十九条  编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披露和说明:

(一)侵权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相关信息,包括经营历史、现状及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利用情况;

(二)涉案知识产权与其他相关经济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情况;

(三)是否进行了现场调查,以及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配合情况;

(四)评估资料缺失情况和处理方式,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可能影响;

(五)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理由及原因分析;

(六)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内容;

(七)其他可能影响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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