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2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会长专题会研究同意,现将《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7月4日
附件:
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培训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行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国家人才强国战略,通过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和培训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打造一支职业道德高尚、精通财税业务、懂得经营管理、具有国际业务能力的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高端人才队伍。
第三条 高端人才每年遴选一批。遴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组织、专家评议、择优遴选。
第四条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设立高端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税务师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高端人才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严格遵守税务师职业道德;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三)登记成为中税协会员8年及以上;
(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在税务师事务所缴纳;
(五)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第六条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一)“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具有财经类中级以上职称;
(三)受到过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在省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得奖励;
(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与行业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录取高端人才培训对象: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尚在影响期内的;
(二)违规提供涉税服务牟取利益,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中税协根据行业发展战略、高端人才发展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高端人才由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分所同时需要总所推荐),执业所在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初审汇总上报中税协。
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认真填报《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通过执业所在地地方税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地地方税协应严格按规定条件认真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报送中税协教育培训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分为材料复核和评委会评审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中税协教育培训部对《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进行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报申请书;
(三)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中税协将对复核后的《申请书》及附件等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实行会议评审。评审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中税协官网()进行公示。
第五章 培训模式
第十七条 高端人才培训基地设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培训周期为两年,以集中面授培训为主;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面授课程总数不少于112个学时,每年培训期结束时,须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高端人才面授培训每期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 学员培训效果考核。两年培训期间,须提交两篇《案例分析》(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二十条 评委会对学员提交的《案例分析》进行审核评分,两篇均为80分以上,准予结业;80分以下,退回修改;60分以下,不予结业。
第二十一条 《案例分析》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签署意见,报中税协;《案例分析》版权归中税协所有,优秀案例汇编出版。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经评委会考评合格后,颁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要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行业发展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行业高端人才积极服务行业、社会。
第二十四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着重在以下方面发挥行业高端人才的作用:
(一)参与行业业务准则、指引的制定;
(二)参与行业信息专报编写;
(三)参与行业继续教育授课;
(四)参与行业执业质量检查;
(五)参与行业重点课题研究和创新型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按会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六条 行业高端人才参与服务行业工作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区域或全国性的行业重点项目和相关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中税协建立行业高端人才库,供中税协和地方税协选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声明:以上内容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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