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如何与稿酬所得区分计算?
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与稿酬所得的区分计算如下:
1.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额 = 收入 - 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 = 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费用 = 收入的20%)
2.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在预扣预缴时,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收入额 = 收入 - 费用(费用 = 800元或收入的20%)
注意: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即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之前,由扣缴义务人(如雇主、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扣缴义务人会根据个人提供的信息,如收入、费用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