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四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