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精华问答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四项“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