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精华问答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20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银首饰的当天。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分别为: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因此,对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如果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当天;如果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赊销、分期收款等,则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