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银首饰的当天。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分别为: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因此,对于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如果采用直接销售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当天;如果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如赊销、分期收款等,则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