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计算中,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是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一项特殊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对新建房和配套设施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金额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加计扣除金额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 20%
其中: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指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 房地产开发成本:指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扣除的20%是针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一次性扣除,而不是对这两项费用分别加计扣除。此外,加计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如果超过,应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为限。
在实际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金额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一部分,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一起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