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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4-04-17

  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14日-15日,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论坛学员分享的各科目备考资料,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机构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3.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4.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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