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代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这块知识点学习的是否顺畅?是否还记得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当然还有纳税地点?如果你不能很顺利的回答网校学员“葉子”这几个问题,那就快和葉子回忆回忆吧!
【总结】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b.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此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起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书款,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转载请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