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是A国公民。约翰2019年5月15日来北京工作,10月13日离开中国,10月报销回国探亲飞机票2万元。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9年10月约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5162.58
B、3313.60
C、9558.47
D、9940.81
约翰属于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30000+60000)×12.5÷31=36290.32(元)
应纳税额=(36290.32-5000)×25%-2660=516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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