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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2-23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2.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分析】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示例】《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示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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