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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注意】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能是多个,物权也可能有多个。
2.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分析】同一物上两个质押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抵押权可以;同一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质押权可以;同一物上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行;同一物上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押权可以。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示例】《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示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占有。
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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