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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有权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邻,也可成立地役权。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4)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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