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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预习:代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11-18

2014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代履行

(一)适用条件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NOT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采用代履行。

(二)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三)程序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注意】立即实施代履行,无须催告: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NOT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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