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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代履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11-06

为了方便备战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将论坛中注册税务师版块学员们分享的经典知识点进行了整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梦想成真!

代履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扔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听着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3.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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