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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涉税相关法律》易错题:动产物权变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7-10

上周的测试题目主要针对第八章的相关内容进行的测试,有的题目考生的平均正确率不是很高。考生在复习时,要注重知识点的准确把握。下面就上周(2023年7月3日到2023年7月9日)题目中大家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点评。

错题点评:2023年7月9日

(2019年)2019年5月3日,甲、乙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万元的价格将其汽车卖给乙。5月8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并与乙约定:乙于6月6日付清全部车款,甲于6月8日协助乙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5月20日,乙为筹措购车款而以该车质押向丙借款1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但事后乙并未将汽车交付给丙。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汽车所有权归属和物权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6月6日,付清全部车款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B、5月8日,甲交付汽车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C、5月3日,汽车所有权归属于甲

D、5月20日,乙、丙间质押合同有效,但质权未设立

E、6月8日,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所以选项B、C正确,选项A、E错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所以选项D正确。

点评:动产物权变动

本题考核动产物权变动。本题难度不大,就是对动产物权变动基础内容的考查,虽然涉及的类型比较多,但是均是基础内容。动产的质押需要注意,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这是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主要区别点。通过这个题目,要全面掌握动产物权的设立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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