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涉税相关法律

2022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答疑精华:决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03-20

网校2022税务师辅导课程已开通,附赠答疑服务,就是在听课的时候,遇到问题可以随时在答疑板上提问。下面是网校答疑板上摘取的问题,来看看你有没有遇到过~

【原题】

赵俊峰>>基础精讲【高效实验】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十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03讲 公司设立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程序:书面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选举组织机构→申请登记。

2.募集设立程序:发起人认购股份(≥35%)→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提示】创立大会

(1)召开时间◆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
(2)通知或公告◆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3)出席◆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4)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Q
学员提问

决议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不用发起人出席吗?

A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发起人可以出席,但不能参与表决。

公司募集设立,就等于发起人向认股人圈钱、借款。一般参加创立大会的都是大的认股人。有个规定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是一个很大的比例。所以如果允许发起人对于决议也有表决权的话,则很可能发起人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认股人。所以决定公司成立与否等重大事项上应当采取“发起人回避制度”,将这一权利交给认股人,防止发起人非法集资、非法敛财。

祝您学习愉快!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