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答疑精华:劳务报酬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10

【试题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中,正确的有( )。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D.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居住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E.劳务报酬,以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正确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所以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税法二》第二章“劳务报酬”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税务师:劳务报酬

详细问题描述:

E选项存在疑问,大家提问里两位老师给出了不同的理解,请问E选项到底对不对?

答疑老师回复:

E是正确的。

您按下面的内容理解: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所得来源地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地为所得来源地;

(4)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地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祝您学习愉快!

·2016年税务师考试辅导报名免费咨询
·2016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招生方案
·2016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二章答疑精华汇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