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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学习笔记:车辆购置税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2-13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学习笔记:车辆购置税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序幕!正保会计网校很多考友已经开始着手预学习了,一些学习积极的考友会把自己每天的学习笔记贴在网校注税论坛版块,以便每天监督自己学习,同时也可以与广大志同道合的朋友们一起讨论,共同进步。以下是学员“Ailichen77”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

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购买自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自用进口应税车辆。

  (二)进口自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三)受赠使用行为。

  (四)自产自用行为。

  (五)获奖自用行为。

  (六)其他自用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重点关注是自用。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税率:10%。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 底盘(车架)发生更换,其计税依据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新车 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计税依据的确定方式为:计税依据=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其中,规定使用年限按10年计算;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计税依据为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3.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

  退税:

  (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二)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退货证明、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办理退税手续。

  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概括地讲: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即上牌照落户地)或居住地。

  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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