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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但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相关事项作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4

多选题】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一项发明,但双方未就专利申请权相关事项作任何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对该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乙共有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
C.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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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BD
【解析】
根据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

注册会计师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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