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公司董事会原有成员7人,现只剩下5人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
C、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请求
D、监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A选项由7人变为5人,符合法定人数,且超过7人的2/3,不是临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因此选项A错误。(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因此选项B正确。(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C选项在10%以下,所以选项C错误;(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因此选项D正确。(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为有目标,所以,我们认真过、努力过、改变过。顺利通过注会考试就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注会《经济法》练习题,快来学习吧!希望大家可以通过每天的练习为自己注会备考积蓄更多能量。快来学习吧!
相关链接: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