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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3

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丙除名 

B、即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能将丙除名 

C、对丙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丙 

D、丙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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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成功就是简单的事情不断地重复做。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火热进行中,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注会《经济法》练习题,希望大家能抓住机会,通过每天的练习来巩固自己的知识,赶紧来做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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