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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退伙(四十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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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退伙(四十三)

【单选题】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丙除名

B、即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能将丙除名

C、对丙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丙

D、丙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点评】

注意区分合伙企业中的协议退伙、除名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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