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试题中心 > 经济法

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退伙(四十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0

想要放弃的时候记得跟自己说“只要再坚持一下,再坚持一下,胜利就是属于你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了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退伙(四十三),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除名退伙(四十三)

【单选题】     

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劳务出资,乙以房屋所有权出资,丙出资人民币20万元,在1个月内缴纳完毕,对于其他事项未作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1个月,丙只缴纳了5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丙除名

B、即使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能将丙除名

C、对丙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丙

D、丙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本题中,丙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决议将其除名。

【点评】

注意区分合伙企业中的协议退伙、除名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的情形。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相关推荐: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典错题本

【答疑周刊】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周刊汇总

【答疑精华】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板热门问答汇总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