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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是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0

注会经济法单选题

后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是

甲公司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自己600万的厂房作抵押,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丙公司以自己的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后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律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为自己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抵押构成别除权 

B、乙公司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保证构成别除权 

C、丙公司为甲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的质押构成别除权 

D、银行的1000万元债权可以全部作为别除权优先受偿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选项B是第三人为破产人所作的保证担保,不构成别除权。选项C不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构成别除权。选项D银行的1000万债权中,只有甲公司的厂房抵押构成别除权,只有600万可以作为别除权优先受偿。 

任何事情,最简短的回答就是行动。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顺利考试就是我们的目标之一。正保会计网校已经为大家准备了注会《经济法》练习题,从现在开始,为我们的考试做好充足的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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