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会经济法中董监高取得的非正常收入,为什么返还?各位报考了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考生们,大家跟上注会学习进度了吗?注会经济法的备考有些难度,在备考中难免会出现疑问,很多考生怕麻烦、不好意思来网校的答疑版问问题,所以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在所有考生问题中精选的【答疑精华】
以下为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第八章:董监高取得的非正常收入,为什么返还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经查,甲企业董事在甲企业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出现的以下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董事张某从企业领取绩效奖金5万,应当予以追回,张某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B.董事李某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从企业领取工资1万,高出普通职工平均工资5千,对于高出的5千应当追回,李某可向管理人申报职工劳动债权
C.董事刘某挪用公司资金2万元,应当予以追回,刘某可以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
D.董事余某尚有5万元出资未缴清,但由于企业设立已经经过5年,余某可以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履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1万)均应追回,其中高出的5000元李某只能对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所以选项B错误。刘某挪用资金2万元是侵占企业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抽逃的出资、欠缴的出资既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选项D错误。
【提问内容】
主题提问标题:【董监高取得的非正常收入,为什么返还】债权
董监高返回去的钱,应该是成为债务人财产,给申报债权人进行分配。张某、李某这些人都返还钱了,难道他们还能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再跟其他债权人一起分配财产,再把钱要回来?这规定不太合理,说实话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侵占的企业财产和非正常收入应当分别处理,侵占企业财产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追回;但非正常收入不同,尽管企业破产,但董事、监事、高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管理人追回其“非正常收入”后,对于他们正常的所得收入还是应依法予以清偿,并非“分文不给”。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提问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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