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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第三章:抵押权消灭的主要事由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08

各位报考了2020年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考生们,大家跟上注会学习进度了吗?注会经济法的备考有些难度,在备考中难免会出现疑问,很多考生怕麻烦、不好意思来网校的答疑版问问题,所以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在所有考生问题中精选的【答疑精华】

以下是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第三章:抵押权消灭的主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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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精华第三章:抵押权消灭的主要事由

下列各项表述中,属于抵押权消灭的主要事由有( )。

A.债权消灭

B.抵押物灭失

C.抵押权实现

D.混同

【正确答案】:ABCD

【提问内容】

主题提问标题:【混同】选项D

老师可以举例说明一下混同的情况吗,便于理解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比如:A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向B借款,那么B是他物权人,如果B后来买了A的房屋,此时所有权和他物权归属一人,发生混同。此时B用自己的物担保自己的债权,没有意义,所以混同导致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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