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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破产申请受理

普通 来源:A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7

注册会计师易错题专家点评

  单选题:

甲公司一直拖欠乙公司合同款,据乙公司调查发现,甲公司有一笔对丙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乙公司在A县人民法院对丙公司提出代位权诉讼。之后,B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结。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该诉讼应当终止审理

B. 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后,案件应当恢复审理

C. 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案件应当恢复审理

D. 乙公司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甲公司财产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题目答案】C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点评:本题是破产申请的受理。这属于记忆性内容,学习过程中需要熟悉教材,对这些记忆性的数据应当有印象。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再次回归到教材或者课程中进行复习,或者大家也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广大学员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

   相关链接: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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