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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情形中戊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6-13

经济法这个科目在注册会计师六科考试中的难度是较低的,但是这不代表它就简单了,不用学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六科的难易是相对的,千万不要轻视经济法这一科目!一定要多多做题多多练习哦~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如果丙在背书受让该票据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以下四种情形中,戊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有( )。

A、丙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B、丙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C、在汇票上的背书附有条件

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给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选项B: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并不取得票据权利。选项D:部分背书无效。

怎么样?你做对了吗?错在了哪里?是哪些知识点没有掌握好?题海战术虽然有用,但我们最好就要做到高质量的题海战术!总结错题,找到自己的不熟悉的知识点!记住它解决它,拿下注册会计师考试就不在话下!2019让我们一起拿下注会,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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