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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注会《税法》第五章【答疑精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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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注会《税法》第五章【答疑精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以下是《税法》第五章精华答疑内容

    主题提问标题:【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的扣除

    提问内容:

    中国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接受教育的本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无需留存资料。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这个继续教育的扣除,为什么说是以下??应该是本科以上,包括研究生、博士才可以扣除啊?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参见政策原文: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正保会计网校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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