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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9-07-08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既然选择了注册会计师,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提供了注会《经济法》精选练习题,大家快来练习吧!

注会经济法

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外孙女 

C、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0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D、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D
【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这道练习题做对了吗?如果做对了就接着继续练习吧!没做对的同学也不要气馁!结合答案解析理解一下题意及分析,实在还有不懂的可以在网校答疑板上留言问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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