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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保证人(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13

96%的状元并不赞成“题海战术”,但99%的状元都会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错题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点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根据学员答题情况,精选上一周《经济法》科目易错题并配以教师讲解。你中招了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多选题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B.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C. 保证合同没有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书面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可以行使抗辩权

D. 债务人骗取保证,但债权人对此毫不知情的,保证人不可以行使抗辩权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选项C错误。

点评: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自己放弃时效抗辩权,向债权人清偿的,保证人仍然有权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选项A正确;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选项B正确;《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选项D正确。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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