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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支付结算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7-26

成功的花儿是由汗水浇灌的,你努力不一定成功,但不努力一定不会成功。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日子逼得这么紧,别再磨蹭了,快点来学习吧!以下是经济法易错题,快来做题吧!

  多选题:

下列有关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和票据结算业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某国有计算机公司委托国有贸易公司代销计算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该收取的款项可以办理托收承付进行结算

B.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通知银行付款,表示付款人拒绝付款

C.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后,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D.银行对伪造的票据虽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但未能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仍应负付款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委托收款业务中,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正确率】13.48%

点评:这个题目几个选项分别考察了支付结算的几个知识点,是有些难度。票据之外的几种结算方式不是很重要,但也可能在客观题中考察,比如委托收款、国内信用在等都考试过,因此需要对教材内容有所印象。

针对大家在做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家可以在网校论坛进行题目的讨论,实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问,最终的目的是让大家都能够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为以后的深入学习作好充分的准备。我们会尽量为大家准备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练习题目,也希望广大学员能够通过阅读教材,认真练习和测试,以求达到良好的练习效果。 

   相关链接: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易错题宝典

  注: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版权属正保会计网校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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