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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李某通过互联网与张某订立电子合同为其提供服务,生成的电子凭证中载明的时间是2020年4月20日,李某实际给张某提供服务的时间是2020年5月10日。则该合同的提供服务时间是( )。
A、2020年3月30日
B、2020年4月20日
C、2020年5月10日
D、2020年5月20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点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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