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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缔约过失责任(十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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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注会经济法易错题解析

根据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选项CD错误。

【点评】此题需要会区分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之前的良好状态。 

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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