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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每日一练:税务行政复议管辖(2022.11.1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18

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需要不断的练习,正保会计网校特为你准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每天用心练一练吧!滴水可穿石,再大的难题也都会被你攻克。各位备考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加油吧!

多选题

下列申请行政复议的表述中,符合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规定的有( )。

A、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D、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的上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C
【解析】
选项B,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选项D,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点评】本题主要考查“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管辖:①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②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③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④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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