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2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22]15号)文件的要求,我会将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要“紧紧抓住服务国家建设这个主题和诚信建设这条主线”的重要论述为指导,2022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将在继续坚持系统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五个并重”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历次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及系统风险检查的成果,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工作。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屡查不改的问题加大行业惩戒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作用,促进事务所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提高执业质量,推动行业整体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对象
以周期性检查为基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并结合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公示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执业质量检查被查事务所名单:
1.业务规模较大的,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业务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的;
2.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承接业务数量等与事务所人力资源明显不匹配的;
3.人员结构异常,或者注册会计师主要靠外部引进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
5.以前年度检查存在问题较多,列入今年复查的;
6.按照周期性检查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列入年度检查的。
2022年度,我会将主要对23家事务所(分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对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突出检查工作重点,注重检查工作实效,重点关注以下领域: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我会将重点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自上一次检查以来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变化,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或改进)情况。同时结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针对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业务承接和保持、人力资源等关键要素,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执业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会将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兼职或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以及非注册会计师或外部人控制事务所等情况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同时,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等。
(二)业务项目检查
1.业务项目的选取
我会将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检查的范围是事务所自2019年以来出具的业务报告。其中以事务所2021年全年及2022年上半年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重点抽查范围。
我会将重点检查下列业务报告:
(1)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审计报告;
(2)为频繁或异常变更审计机构及可能涉嫌财务舞弊等高风险客户出具的审计报告;
(3)涉及并购重组或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的审计报告;
(4)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或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审计报告;
(5)用于银行融资、发行债券或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审计报告;
(6)高龄、频繁转所以及报告数量过多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报告;
(7)曾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有投诉举报等线索表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列入今年复查名单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以及上一次检查中未被抽查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
2.业务项目的检查
我会在业务项目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特别是对于盈利能力强的新业务、海外业务、大额营业外收入、异常的大额应收款项及缺乏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等是否执行了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
(4)关注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收集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的政策和文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
在开展检查工作中,核实事务所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信息,特别是登记信息中涉及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人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通过检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工时记录、工作底稿等方式,核实是否存在挂名执业、虚报员工数量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事务所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主动性。被查事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协会组织进行检查。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自查
即日起至2022年7月底,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内容包括事务所执业质量各方面情况,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完成自查,并向我会提交自查报告。
(二)开展检查
2022年8月至10月,协会成立检查小组,在充分了解自查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并对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书,完成相关检查工作。
(三)组织处理
2022年10月至11月,我会将进行检查的专业论证及自律处理工作,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规定,针对执业质量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予以行业自律处理。同时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规定,对超出协会自律监管职责的问题,按要求移送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具体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
有关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把做好自查工作作为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的契机,认真开展所内自查,同时应指派一名合伙人或股东负责组织自查工作,查找自身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对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及时完成2022年6月30日前事务所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在我市业务报备系统的录入工作和业务工作底稿装订归档工作。
(二)规范报送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自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查材料应附有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由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我会将组织检查人员对事务所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核,自查材料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记录不符的将责令其重新填报,并适时组织专家听取事务所自查工作介绍,不按时报送自查材料的事务所将作为今后重点监管对象。
请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和其他所需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以电子邮件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协会注册监管部(纸质材料可快递送达)。
(三)配合检查
被查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小组将于检查前向被查事务所下发检查通知,被查事务所在接到检查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拒绝检查,应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事务所的工作,组织好本所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配合检查组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联系电话:23287885、23399407
联系人:孙丹、张学智
邮箱: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注册会计师协会601室
附件:1.2022年度协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示名单
2.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报告(模板)
3.需自查上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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