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会协〔2017〕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填报原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注协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事务所(含分所)应及时规范填报综合评价表,在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填报任务,保证行业综合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要作为我省事务所分类评价评分依据之一。
(二)责任落实到人。各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工作,保证信息真实、报送及时。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本所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指定一名综合评价填报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填报工作。各市注协秘书长对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各市注协应迅速部署,明确责任,确保高质高效完成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填报任务。
二、填报时间
(一)事务所必须按本所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3月8日前,各市事务所完成综合评价表的填写后,纸质表格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提交所属市注协审核,并同时提交综合评价表电子表格。
省直管事务所于3月8日前将综合评价表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直接报送省注协会员部。
(二)3月15日前,各市注协完成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注协。
各市注协应对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的填列是否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是否存在漏填指标,是否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是否私自更改表格内容和样式等。各市注协完成审核后,将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电子表格汇总后上报省注协,纸质表格各市注协留存备查。
(三)4月15日前,省注协完成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审核后,汇总上报中注协。
省直管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报信息由省注协全面核查;其他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报信息由各市注协全面核实、省注协抽查。核实、抽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市注协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事务所及个人的核实、抽查结果也将相应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填报要求
(一)参加本次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含分所)是指2016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且目前存续或以独立执业实体开展业务的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各指标信息填报口径均为包括总、分所在内的合并信息。
(二)事务所仍沿用2015年、2016年的方式进行填报,即可以通过接收电子邮件、在河南注协网站下载的方式,获取2017年事务所综合评价表(excel格式,见附件1),并根据以下要求据实填列有关信息:
1.填报前,认真阅读填表说明(见附件2)。
2.请正确填写事务所名称和事务所代码。为保证指标信息汇总、评价,事务所请勿自行修改设定的数据格式,并确保表中填写的事务所名称和代码与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严格一致。
3.使用excel 2007及以上版本,下载并打开综合评价电子表格。请在绿色区域填列,红色区域为从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取数的指标(已锁定),空白区域为非填列区域,填列后无效。所有涉及比例的指标,填列时无须填写“%”,直接填入“0—100”间的数字即可,如最大合伙人(股东)出资比例为“20%”,填入“20”。
4.报送省注协的综合评价表,请将文件名按“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方式编写,如“11000001张三会计师事务所.xlsx”。
(三)数据填列应当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内应当附列相关原始凭据。填列信息以2016年12月31日的信息为基准。涉及相关部门指标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填列。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明材料事务所留存,待省注协核查阶段审核。
(四)为减少事务所填报负担,保证数据的一致性,综合评价表中部分指标信息将从中注协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其中包括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和事务所上报财务模块的数据),不需要事务所填报。为保证这部分信息的准确和真实,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应在正式填报前,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本所相关的信息,同时督促本所合伙人、股东、注师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五)省注协完成本地区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审核后,汇总上报中注协。中注协将对事务所填报的指标信息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如果发现填列信息明显异常的,将责令事务所限期重新核实并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相关指标在赋分测算时采取归零处理。其中,可能进入前百家的事务所,如存在填报信息异常、被投诉举报等情形,将视严重程度,组织现场抽查,一旦核实确认,将取消排名资格。
四、联系方式
省注协会员部联系人:赵咏梅
联系电话:0371-----65741661(省注协会员部311室)
综合评价工作专用邮箱:hn2014zhpj@126.com
附件: 1.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
2. 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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